1会员
1.1 委员会须由公司董事会(下称“董事会”)从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并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一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
1.2 委员会成员中的大多数必须是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从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委任。
1.4 委员会不再是董事会成员的委员会立即批准,并自动停止成为委员会的成员。
2秘书
2.1 公司秘书或其指定应当作为委员会秘书。
3次出席会议
3.1 本公司财务和账目部门负责人和外部审计师的代表应当应委员会邀请出席所有会议。
3.2 其他董事会成员还应有出席权。但是,每年至少两次,委员会成员应与外部审计师在任何情况下与外聘审计员会面。
4次会议频率
4.1 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应举行额外的会议作为委员会要求的工作。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通过视频会议亲自举行。
4.2 外聘审计师可以要求会议,如果他们认为是必要的。
5会议通知
5.1 委员会的会议应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由委员会秘书召集。
5.2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另行放弃,否则每次会议的通知,确认会议地点、时间和日期以及待讨论项目的议程,应不迟于会议日期前3天送交委员会全体成员。支持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和其他适当的出席者。
6会议程序
6.1 处理委员会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两人,其中两人必须是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法定人数出席的委员会正式召开的会议,有权行使委员会赋予的或可行使的全部或任何权力和自由裁量权。
6.2 委员会在任何会议上的决议应通过委员会成员的大多数投票来通过。在票据的任何平等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应进行投票。
6.3 除非由这些职权范围,委员会的会议和会议委员会的会议及课程须受公司的章程管辖,规范董事的会议和会议。
7分钟的会议
7.1. 秘书应记录委员会所有会议的程序和决议,包括出席和出席者的姓名。
7.2 会议记录草稿和定稿应在会议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所有成员,供其评论和记录。
8权威
8.1 委员会由董事会授权:
(一种) 审查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
(b) 取得委员会成员认为为履行委员会职责所必需的一切资料及解释;和
(C) 寻求外部法律或独立专业人士的意见,协助委员会的工作,如有需要,这些顾问可出席会议。
9的职责
9.1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与公司审计人员的关系
(一种) 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员的委任、再委任及免职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批准外聘审计员的薪酬及聘用条款,以及就其辞职或解聘提出的任何问题;
(b) 根据适用标准,审查和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审计过程的有效性。委员会应在审计开始前与审计人员讨论审计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报告义务;
(C) 制定及实施聘用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的政策。为此,“外部审计师”包括任何与审计事务所处于共同控制、所有权或管理之下的实体,或任何合理且知情的第三方了解所有相关信息并合理认定为审计事务所在国内或国际上的一部分的实体。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查明任何需要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d) 监察公司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如准备出版的话)的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所载的重要财务报告判断。委员会在审查提交联委会的这些报告时,应特别着重:
(我) 会计政策和惯例的任何变化;
(2) 主要的判断区域;
(iii) 审计产生的重大调整;
(iv) 持续的假设和任何资格;
(v) 遵守会计标准;和
(vi) 遵守上市规则和有关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
(e) 关于(d)上图:
(我)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保持联系,委员会必须与公司的审计师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和
(2) 委员会应考虑任何重要或不寻常的项目,或者可能需要在报告和账户中反映,它应该适当考虑本公司负责会计和财务报告职能的员工提出的任何事项,合规官员或审计师;
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F) 审查公司的财务控制,除非由单独的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或董事会本身明确规定,否则审查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G) 讨论具有管理管理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以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有效系统。该讨论应包括资源,员工资格和经验,培训计划和本公司会计报告职能的培训计划和预算的充分性;
(h) 审议董事会委托或自身倡议和管理对这些调查结果的回应的主要调查结果;
(我) 存在内部审计函数的情况下,以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协调,并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资源并在公司内部合适地站立,并审查并监测其有效性;
(j) 审查本集团的财务和会计政策和实践;
(k) 审查外部审计员的管理信函,审计员向管理记录,财务账户或控制和管理系统的回应管理的任何材料查询;
(左) 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外聘审计员的管理信中提出的问题作出及时的答复;
(m) 就《上市规则》的《公司管治守则》(附录14)的适用守则条文内的事项,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n) 审议理事会界定的其他议题;
其他
(o) 审查公司员工可以使用的安排,在保密情况下,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其他事项中可能存在的不当之处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作出适当安排,对这些事项进行公正和独立的调查,并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和
(p) 作为主要的代表机构,监督公司与外部审计师的关系。
10报告责任
10.1 委员会应对董事会作出任何建议,即在需要行动或改进的情况下酌情或任何区域。
10.2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向董事会报告任何以下违规行为:
(一种) 涉嫌欺诈和其他违规行为;
(b) 内部控制、财务和其他报告存在重大缺陷;
(C) 不遵守公司的政策和程序;或者
(d) 侵犯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
10.3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其自身的业绩、章程和职权范围,以确保其运作达到最大效率,并向董事会提出其认为必要的变更建议,以获得批准。
10.4 委员会主席,或者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都会出席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对委员会的活动及其职责回答问题。
10.5 除非适用法律法规禁止,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其决定和建议,并将其通知董事会。
(于2016年2月23日修订,并于201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