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1.会员
1.1 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本公司的所有执行董事。
1.2 只有委员会成员才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然而,其他个人,如其他董事和外部顾问,可在适当的时候被邀请参加任何会议的全部或部分。
1.3 本公司董事长应为委员会主席。
1.4 委员会的成员如不再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则应立即并自动不再是委员会的成员。
秘书长
2.1 委员会的秘书由公司秘书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担任。
3.会议的频率
3.1 委员会应在委员会主席要求的时间开会。
4.会议通知
4.1 委员会的会议应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由委员会秘书召集。
4.2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另行放弃,否则每次会议的通知,确认会议地点、时间和日期以及待讨论项目的议程,应不迟于会议日期前3天送交委员会全体成员。支持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和其他适当的出席者。
5.进行的会议
5.1 处理委员会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应为二人。法定人数出席的委员会正式召开的会议,有权行使委员会赋予的或可行使的全部或任何权力和自由裁量权。
5.2 委员会在任何会议上的决议,均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以过半数通过。如票数相等,则委员会主席应投决定性一票。
5.3 除本职权范围规定外,委员会的会议和会议程序应受公司管理董事会议和会议程序的章程管理。
5.4 在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上市规则”)及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的前提下,谅解备忘录签署书面的所有成员委员会目前除了如缺席香港或暂时无法通过不健康或残疾(或其替代董事)吞并或附着在董事的记录本应(只要他们构成法定人数)是有效的和有效的决议委员会适时召开的一次会议上,通过举办和构成。
6.会议记录
6.1 秘书应记录委员会所有会议的程序和决议,包括出席和出席者的姓名。
6.2 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迅速分发给所有委员会成员,并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期间提交董事会批准。
7.权威
7.1 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
(一) 查看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
(b) 取得委员会成员认为为履行委员会职责所必需的一切资料及解释;和
(c) 获得外部法律或独立专业意见以协助委员会的工作,这些顾问可在必要时出席会议。
8.职责
8.1 委员会的职责应是:
(一) 监测公司的战略计划和公司所有业务单位的行动;
(b) 管理和发展公司的业务;
(c) 除非本公司章程所载权和监管的董事会(董事会)的权力和当局除外:
宣布中期股息或推荐最终股息或宣布或推荐其他分配;和
向公司成员推荐公司的清盘事宜;
(d) 协助制定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和
(e) 假设可能不时的其他职责可以由电路板委派。
9.报告的责任
9.1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或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行动或改进的任何领域。
9.2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其自身的履行,宪法和职权范围,以确保其以最大效力运营,并建议其认为董事会所需的任何更改才能批准。
9.3 委员会主席或者委员会成员不出席的,应当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回答有关委员会活动及其职责的提问。
9.4 委员会应将返回董事会报告,并将审计委员会通报其决定和建议,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禁止。
董事会于2012年3月16日通过